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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北政发〔2018〕25号
发布时间:2018-07-06 10:40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9日

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议工作机构

  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组成:市长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规划的副市长为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协助分管规划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国家安全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新广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发展委、法制办、人防办,市气象局、地震局,北海供电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土地储备中心、园林局,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由市长(委员会主任)审定。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群众代表、议题涉及相关单位列席会议。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整理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材料,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及会议签到、录音等会务工作。

  第三条规委会工作职责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北海市城市各类规划方案、设计条件调整、项目选址、重要区域建筑和重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名城保护等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事项,做出民主、科学决策。具体事项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北海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含管理单元),合浦县城总体规划和市辖区镇的总体规划;

(三)审议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建筑密度调整等规划设计条件变更事宜;

(四)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出具事宜;

(五)审议城市道路红线40米以上(不含40米)道路两侧、滨海一线、重要地段、节点地区、城市门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永久性建筑设计方案,以及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公共建筑建筑方案;

(六)审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传统建筑、历史建筑的拆除事宜;

(七)审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重要建筑群的修缮方案、公共建筑重建和新建方案、市政改造方案、环境整治方案;

(八)审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方案及专项规划方案;

(九)审议重要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红线宽度40米以上(不含40米)的道路设计方案,立交桥、公交站场、大型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港口码头工程、机场建设等设计方案;

(十)审议重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污水处理厂、重要变电站及高压走廊、垃圾处理厂、重要道路中心隔离带开设路口、开挖竣工五年内的新建城市道路项目等设计方案;

(十一)审议城市景观工程设计方案:重要道路的绿化景观工程、10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景观工程、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夜景亮化工程、重要地段的大型户外广告设计等设计方案;

(十二)审议涉及城市规划建设方向和政策性的问题;

(十三)审议城乡规划技术性规范问题;

(十四)审议重大项目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

(十五)审议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和其他重要项目的规划。

  第四条规委会议事程序

(一)议题申报。有关单位对属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议题后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经批准同意上会后列入上会议题。

(二)会议召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议题情况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三)议题审议。会议审议议题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或申报单位介绍议题,然后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同意或不同意,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最后根据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四)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局负责起草,市政府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规划的副秘书长会签后呈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分管规划的副市长签发。会议纪要不作为对外行政行为的批准文件,只作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决定的依据。

(五)会议落实。对会议表决通过事项,相关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坚决执行。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不宜实施等情况的,可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重新审议。重大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需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备案的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条规委会工作纪律要求

(一)出席会议要求。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单位副职领导出席会议。

(二)会议纪律要求。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贯彻中共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审议议题。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须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保密工作要求。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提前泄露会议审议材料,所有材料会后必须收回;不得跑风漏气、对外传播会议情况;涉及保密内容的议题需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会议材料归档要求。会议材料(含音像材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归档,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有关资料。

  第六条附则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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