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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20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一级、优,空气质量令人满意,基本无空气污染。   预计5月21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一级到二级(优到良),首要污染物为臭氧8小时,建议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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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8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北政办〔2018〕62号
发布时间:2018-05-14 09:00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8年度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 年 5 月10日

北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8年度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284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8〕42号)精神,统筹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污普〔2017〕9号)确定的阶段工作目标,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完成前期准备阶段各项工作

  (一)全面动员部署。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为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动员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县区可适时召开普查再动员再部署会议。(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二)健全普查工作机制。市及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做好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密切协作、运转有效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将普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和办公条件,并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工作联络员,汇总到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污普办”);根据需要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提高普查效率。(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北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组织编制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同时制订辖区2018 年度工作计划。(2018年5月中旬前完成)

  市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印发部门专项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市污普办归档督办。(2018年5月中旬前完成)

  (四)落实普查经费。县区污普办协调本辖区农业、水利、海洋等普查相关部门,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实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向辖区政府提出申请并争取财政足额落实拨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2018年5月中旬前完成)

(五)建设信息系统。按照“两级部署、五级应用,联网采

集、专网审核,统一建库、共享使用”的普查信息总体架构,市污普办负责完成市级普查信息系统建设,同时县区污普办负责完成普查所需的数据采集审核电脑、手持移动终端等普查专用设备配置。(2018年5月底前完成)

  (六)开展清查建库。市、县区污普办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开展清查建库工作。市污普办负责将国家下发的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与工商、税务、质监、农业及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筛查并下发至县区;县区污普办组织街道办和乡镇将基本单位名录进一步筛查增补;通过“两下两上”的筛查过程,建成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市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县区污普办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原则划分普查小区,对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组织清查;明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负责的区域范围及清查对象,落实责任;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按小区实地访问、逐户摸底排查,参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册(库),排查补漏,核实完善清查对象信息,填报清查表并进行汇总上报市污普办。市、县区污普办根据清查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组织抽查复核。市污普办根据清查结果确定市本级普查基本单位名录,经自治区污普办审核认定后确定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对象名录。2017年度停产的企业或单位,纳入普查范围;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关闭的企业或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2018年5月中旬前完成)

  (七)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市污普办根据普查基本位名录库及实际情况,指导县区污普办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 10 号)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其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选聘负责全市重点工业污染源、生活源锅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入户调查工作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市农业局负责选聘负责农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入户调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县区污普办负责收集本级所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并报市污普办实施统一管理。(2018年5月中旬前完成)

(八)开展培训宣传。市污普办组织市、区县两级普查业务骨干参加国家、自治区举办的普查技术培训;接受培训后的业务骨干负责对全市其他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市农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上级要求参加专项培训,并负责对县区培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源锅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培训。市污普办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自治区污普办到我市开展现场培训。(2018年5月中旬完成)

  市宣传部门和各级污普办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会、媒体吹风会,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为实施普查创造良好氛围。(普查全过程,宣传重点阶段为2018年4月至5月中旬)

   二、扎实做好全面普查阶段各项工作

   (九)生活源锅炉普查。市、县区污普办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普查技术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生活源锅炉普查。市污普办根据市质监局提供的锅炉初步名录,筛查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的锅炉初步名单;县区污普办对初步名单组织开展城乡全面排查并将排查结反馈市污普办,建立全市生活源锅炉名录库。

   清查阶段,结合初步名录清查锅炉基本情况、锅炉运行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填报锅炉清查表。

   普查阶段,根据生活源锅炉名录与清查结果,填报普查表,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完成清查结果审核及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质监局配合,2018年5月中旬完成)

   (十)专项监测。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市污普办2018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放射性指标详查,6月前完成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全市所有县城和镇区内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建立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2018年5月底前完成枯水期、丰水期水质监测。(入河排污口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入海排污口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十一)入户调查。核定普查名录库并完成入户调查相关技术培训后,市、县区两级同时启动全面固定污染源入户调查,对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进行登记。其中工业污染源、生活源锅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规模化畜禽养殖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县区污普办负责收集汇总本级普查数据并上报市污普办。(2018年5月初启动,6月中旬前完成)

   (十二)抽样调查。农业源中的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种植业抽样调查由市农业局负责,水产养殖抽样调查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生活源的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由国家统计局北海调查队负责,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移动源中的机动车污染源由市公安局负责,非道路移动源分别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分别提供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信息,市污普办根据相应的普查技术规范,核算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2018年6月中旬完成)

(十三)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

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县区污普办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组织开展审核汇总并上报市污普办;市污普办会同市统计局审核县区普查结果,并将会审结果报请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污普办。(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总结发布。市污普办组织县区污普办、环保、统计、农业、水利及海洋等部门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按照国家普查工作验收要求,分级开展普查验收。市、县区分别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报自治区污普办同意后发布。(2018年6月底完成)

   (十五)质量核查。市、县区污普办建立质量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分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2018年6月底完成)

   (十六)建立和规范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市、县区污普办按国家规定要求开展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建立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市污普办对污染源普查的重大会议和开展的重要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每月编制印发普查工作信息。(普查全过程)

   (十七)加强跟踪督办和指导。市污普办组织开展对县区政府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交流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经验交流。加强信息报送制度,县区污普办每周向市污普办报送工作信息及进度情况;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视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污普办报送本部门进展工作信息。

三、考核与追责

各级污普办、相关部门及普查对象需严格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普查技术规定、试点要求,以及本计划的时间节点完成普查相关工作。因国家推迟发布普查相关技术规定、普查图表及软件等客观因素除外,市污普办将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工作保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对普查对象和普查工作人员存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普查违法行为将提请自治区污普办和市统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严厉惩处。市污普办按程序将北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纳入市绩效考评和市政府督查内容。

    附件:北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8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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