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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20 11:18     文章来源:北海市物价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2016年12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国家和自治区文件都强调了必须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结合等重要内容,我区实施意见提出了按有利于停车场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利于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原则,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对停车服务收费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新要求、新政策。提出了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加快停车设施建设,解决停车供需矛盾等政策措施。

  二、制定《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目的

  (一)必要性

  1.我市现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2016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交通运输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费[2016]6号)废止了1999年颁布的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供需矛盾尖锐,“停车难”、停车秩序混乱等日渐加剧,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停车设施建设。

  3.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停车收费新政策的出台,我市停车收费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主要问题:一是目前停车收费政策有些滞后。如:目前我市主要实行分类停车收费政策,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停车收费政策都要求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二是经营和收费行为不规范,如:擅自设立停车场、收费不提供票据、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

  (二)目的

  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性意见,推进差别化停车收费管理政策的落实,完善停车收费价格形成机制,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加强停车收费管理。

  三、《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就适用范围、管理权限、部门责任划分、价格管理形式、计费方式、车辆停放者的权益保障、收费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规定市、县两级价格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市辖区和县辖区范围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城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二)价格管理形式

  《办法》规定我市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1、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主要是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即《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6种类型的停车场。由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主要是公用企业单位及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专用停车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经营者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3、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是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外的其他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对计费方式进行规定

  《办法》对停车场计时与计次收费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实行计时收费的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时限应在24小时(含)以内。  

  (四)车辆停放者的权益保障

  《办法》从如下三个方面保障车辆停放者的权益:

  1、车辆停放者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相应规定可以减免车辆停放服务费。

  2、车辆停放者对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免费规定,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及收费发票的,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3、车辆停放者可对停车场经营者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并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对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

  1.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悬挂或放置收费标价牌,明确标示停车场范围、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主体、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3、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包括旅游景点、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除企业投资之外的公共部分)的临时停车场、行政事业单位和公益性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收入在纳税后应足额上缴财政,严格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停车场经营者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的发票。不提供发票的,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5.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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