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4日
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投资项目建设,根据自治区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同一审批阶段内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等事项采取“网上申报、一窗受理、审批协同、结果共享”等方式,由市行政审批局(县区政务服务机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回复,相关审批部门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并行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第三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程序、条件的前提下开展并联审批,合理确定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事项。原则上,项目从提出到实现开工所涉及的审批事项,能够在同一阶段并行办理的,应全部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第四条 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从报建到项目竣工验收整个过程,按前期工作深度和并联审批要求划分为项目立项(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牵头)、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规划设计(市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5个环节的行政审批时限缩短至60个工作日之内。
各阶段的并联审批事项范围为: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及其前置要件审批。包括: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行政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仅限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仅限政府投资项目)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包括: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水利部门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以及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权限办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
(三)项目报建事项及竣工验收审批(项目在可研批复或核准之后、开工之前需办理的事项)。包括: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市规划局: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3.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县区规划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6.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7.临时用地审批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9.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10.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11.供地方案审批
市国安局:
12.安全部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气象局:
13.气象部门的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4.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
15.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
市行政审批局:
16.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7.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0.商品房预售许可
2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2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2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涉及审查
2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25.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2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27.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8.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29.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30.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3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32.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33.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5.排污许可
36.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3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38.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39.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40.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41.取水许可
4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4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4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47.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48.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49.海域使用权审核
50.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
5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5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53.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5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5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7.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8.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9.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60.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6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6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四)竣工验收涉及的事项。包括:工程竣工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用地面积复核(国土资源部门)、规划核实(规划部门)、消防验收(公安消防部门)、防雷验收(气象部门)、城市绿化验收(城市管理部门)、环保验收(行政审批局)、人防验收(人防办)。
第五条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
(一)设立综合窗口。市行政审批局(县区政务服务机构)设立综合窗口,负责项目单位进行业务咨询时采集项目信息,收集申报材料,将相关申报材料流转给相关审批部门,同时负责将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情况统一回复项目单位。
(二)网上申报。项目单位应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申报端口(以下简称申报端口)申报,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也可到综合窗口,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三)预审赋码。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查看在线平台上的项目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项目信息通过短信提醒等方式提请各审批部门进行预审。各审批部门应及时进行核验,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审。对预审通过的,在线平台统一赋予项目代码;对预审不通过的,提出具体意见及理由。在项目预审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预审情况以短信提醒等方式通知项目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处理项目预审信息,认为不需要本部门办理的,通过在线平台确认“无需办理”。
(四)窗口受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预审情况,对预审通过且赋予项目代码的项目,按办事指南要求,持所需办理事项的全部申报材料纸质文本报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按照各相关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要件材料清单,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统一接件、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相关审批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现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完善。在并联审批同一阶段内,若涉及其他部门的批复文件作为本部门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本部门可在缺少其他部门批复文件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容缺后补”受理,提前开展审查工作。
(五)审批办理。各相关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在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办理结果移交综合窗口,同时将审批办理结果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项目单位和其他审批部门实时查询、了解项目审批事项办理进度情况。各相关审批部门要积极探索运用“多规合一”“联合测试”“联合勘测”“多图联审”“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法律法规明确需要按照前置事项办理的项目审批事项,由综合窗口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将上一个审批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衔接或转交下一个审批部门办理。
(六)办结回复。综合窗口应按照项目审批要求,对各审批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收集完整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第六条 对须报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市各审批部门按现行程序,报自治区审批同意后,由市各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并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第七条 投资项目审批坚持以并联审批为主、联合审批为辅。对并联审批中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事项,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下,开辟“绿色通道”,设立市“联合审批日”,以会议研究的方式进行联合审批。
第八条 通过联合审批方式审批的投资项目,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督促相关审批部门限时办理。
第九条 对通过联合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限时办理完善其审批、核准和报建审批事项手续,并按照并联审批相关工作流程回复审批办理结果。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不得额外增设前置审批条件。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现场办理。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县区政务服务机构)要依托在线平台电子监察功能,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提示、督促办理,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不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等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将依法依规问责。
第十二条 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并联审批各个环节进行督查,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致使并联审批不能有效实行的,对擅自增减并联审批项目和公示以外实行条件等行为的,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与并联审批机制相适应的配套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改办、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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